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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地质公园势在必行

  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些有益的保护经验予以固化,才能让其更有权威,从而得以传承,确保其在实践中发挥保护地质公园的利器作用

  □ 张智全

  据《法治日报》报道,立法保护的速度,没能跑过破坏的速度——《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立法程序还未正式启动,凤山世界地质公园就被破坏得“伤痕累累”。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前发布的通报指出,凤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为项目开发让路,造成国家级地质遗迹点和部分保护区域土地被违规审批用于矿产和房地产开发,问题十分突出。专家建议,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加大对包括地质公园在内的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随着矿产和房地产开发以及户外攀岩活动的升温,地质公园被人为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地质公园也未能幸免。面对地质公园破坏有余而保护不足的严峻现实,业内专家建议尽快制定专门法,以法律兜底约束推动地质公园的保护,无疑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

  地质公园是指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地质公园既为公众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活动,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以及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依法加强地质公园保护,防止因人为破坏而失去固有价值,显然不可或缺。

  近年来,我国地质公园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对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力度和成绩有目共睹。然而,地质公园保护速度跟不上破坏进度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政府重申报轻保护的不良倾向突出,相关政府部门在保护地质公园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大量存在,游客、企业等主体破坏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无不凸显依法保护地质公园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地质公园保护中出现的这些不和谐现象,虽然有探索阶段经验不足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缘于上位法的缺失。目前,我国关于地质公园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虽然有上述的法律法规,但法律规范分散化、立法非专门化影响执法和守法成效的问题长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用专门法的刚性约束为地质公园保护提供“绿盾”保障,势在必行。

  同时,为地质公园制定专门保护法,也是固化保护地质公园有益经验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依法保护地质公园进行了立法上的积极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诸多有益的经验。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些有益的保护经验予以固化,才能让其更有权威,从而得以传承,确保其在实践中发挥保护地质公园的利器作用。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在地质公园保护不力、开发过度等矛盾亟待解决的关键节点,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门法,既能让地质公园保护有法可依,又有利于以专门法的名义固化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从而最大限度地助力地质公园依法保护不力问题的彻底解决。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速推进地质公园保护专门法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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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旅游报 责任编辑:张碧华